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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职业教育法》修订 依法理顺职教5种关系

中国文化产业信息网资讯 时间:2012-11-08 13:30来源:   编辑:

建言《职业教育法》修订

依法理顺职业教育五种关系

  刘金田

  办好职业教育,要做到依法办学,这是发展职业教育事业的大前提,而要做到依法办学,首先要理顺五种关系。

  首先,理顺教育部门与劳动部门的关系。长期以来,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两头管理职业院校,政出两门,各成管理体系,互不沟通,且难以兼容,常使职业院校举办者无所适从,甚至出现两头挂靠的情况。学生、家长及社会公众更是难明实情,毕业证书体系含混,从而造成求学者的困惑。教育部门与劳动部门分别审批和管理的职业院校之间甚至出现非良性竞争,甚或损及政府公信力。政府部门既负责学校审批与评估,又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容易导致职业教育中不公平问题。

  建议由政府教育部门统筹管理全国与地方职业教育,把原属劳动部门管理的技术学院、技工院校统一归口到教育部门。劳动部门可对职业技能鉴定进行监管。

  第二,理顺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关系。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尚不完备,绝大多数职业院校办学层次仅限于高职、专科层次,形成事实上的终结性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层次、研究生层次教育发展受限,从政策上制约了高等职业教育纵深发展;又由于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未能充分衔接,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存在着招生名额限制,客观上制约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在教育部内部,中等职校归职成司(处)管理,高职院校归高教司(处)管理,不利于中、高职教育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

  建议采用黄炎培先生倡导的职业教育《学习一贯互进法》,并借鉴台湾的职技教育体系,建立中职和高职相衔接的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形成职业教育立交桥:中职教育 高职教育(专科、本科) 高职研究生教育,建立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互通的立交桥。实践表明,只有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才能真正带动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建议政府把中职和高职院校的管理统一归口到职教管理机构,让高职院校“姓”职教,而非趋同于普通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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